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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窗口存疑IPO重启点未明 神奇买单现

券商赴京接受新股发行培训 新股发行条件修改正在研究
  对于市场关注的IPO开闸时间,监管层人士指出,在《意见稿》正式实施后,若在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完成审核进程,并已符合《意见稿》规定的各项内容,就具备了获得核准批文的条件。第一批恢复发行的企业,将从目前已过会未拿批文的企业中产生。
  昨日,证监会组织各大券商在京召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会。会上,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强调,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推动新股发行体制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据参会人士透露,修改新股发行条件正在研究之中,并有望由创业板率先”破题”。
  ”宽进严管”推进新股发行市场化
  姚刚指出,证监会在月初下发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反响积极,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审核权还在证监会、发行条件修改没有涉及、发审委制度没有改动。
  同时,监管层对新股发行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也表示了担忧,一是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令人担忧;二是部分中介机构勤勉不足;三是大小非高价套现现象突出。
  据参会的投行高管人士透露,监管层表达了将通过”宽进严管”的方式推进新股发行走向市场化法制化的意图。具体的措施可能会涉及以下几条:一是不再调控发行节奏,中介机构可自主择机选择发行时点,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放宽至12个月;二是改革新股定价方式,优化询价流程等具体要求;三是放开新股发行价格限制,取消25%的上限规定;四是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
  对于市场关注的IPO开闸时间,监管层人士指出,在《意见稿》正式实施后,若在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完成审核进程,并已符合《意见稿》规定的各项内容,就具备了获得核准批文的条件。第一批恢复发行的企业,将从目前已过会未拿批文的企业中产生。
  创业板发行条件有望率先修改
  在培训会上,进一步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也被重点提及。据券商投行人士介绍,根据《意见稿》,其可能的”组合拳”包括:保荐机构需公开披露辅导工作报告、上会前抽查工作底稿、加强发行监管与稽查部门的联动机制等。
  据了解,发行条件修改也在监管层研究之列。创业板部主任冯鹤年在会上表示,创业板开设之初设立的财务标准有利于其平稳推出,但相关指标对成长性要求较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财务造假冲动。某沪上券商投行内核负责人也表示,以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为例,未来就有望进行适当调整,以进一步提高创业板公司发行条件弹性。
  另据了解,创业板再融资规则也在探讨之中,未来改革方向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发行部主任刘春旭在会上表示,在发审会之前进行底稿抽查的意义重大,年初提出的财务核查12项重点核查内容目前正在一一梳理之中。(.上.证.王.晓.宇)
 “7月窗口”存疑IPO重启时点未明确
  IPO重启渐行渐近,只是具体时间仍是悬念。
  昨天,部分券商高管在北京参加了一次证监会组织的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内部培训。记者从参会人士获悉,这次会议并未明确给出IPO重启的时点。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到的一家与会券商也就市场传闻澄清称,证监会并未宣布7月份将重启IPO。
  证监会一名高层在上述培训讲话中坦承,社会上对6月7日公布的新一阶段IPO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有一些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审核权还在证监会、发行条件没有修改、发审制度没有改动等。
  一些业内人士评价此次改革方案只是技术性修补,没有“触及灵魂”。但值得关注的是,现行《证券法》是核准制度的基础,发行制度的根本改革需要修法。
  一名权威人士昨日对本报表示,《证券法》正在争取列入全国人大的修法计划。证监会发行部门相关人士近日对本报记者称,《证券法》的修订进程须向全国人大咨询,但并不是说《证券法》不修订,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就不能改。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证监会的权限范围之内的一些部门规章将加快改革,涉及IPO、发行承销以及保荐工作管理办法等。证监会还将对招股书中财务信息的细节出台一批针对性的指引。
  创业板改革先行?
  6月7日,证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6月21日前。另据报道,证监会相关人士称,IPO重启会在已过会企业中产生,需满足“不涉及被处罚调查中保荐机构”等7个条件。
  在修订《证券法》之前,创业板的发行条件可能最先出现优化调整。根据昨日培训会议的纪要,证监会一名部门负责人承认,创业板的业绩标准虽然有利于这个市场初创期的平稳推出,但是现在看来对成长性的要求过于激进,也增加了企业造假冲动。证监会可能会优先调整创业板的发行条件,增加弹性,同时推出创业板的小额再融资豁免审核制度。
  与此前的预期不同,证监会并不会推出“打包发行”制度,但是随着发行节奏的市场化,一级市场供给增加将成为一种常态,由此承销商的销售能力将面临更大的考验。
  上述证监会高层表示,“打包发行”仍然是行政安排,而自主择机发行则是市场行为,后一种制度不排除出现扎堆发行的结果。
  本报记者采访的多名券商投行部门人士都分析,创业板可能将批量发行,非创业板则不是。有投行人士称,市场大部分人混淆了批量发行与“打包发行”的定义。
  “将来监管层不再调控发行节奏,过会了就可以拿批文,在12个月内都可以发行,至于大家撞到同一天发行,那是市场行为。”他说,至于“打包发行”则是把数只股票捆绑在一起发行,不让发行人自行选择。
  对于《征求意见稿》明确的“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该人士称,这就是不控制发行节奏的体现。
  《证券法》的上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今年4月份,证监会明确了《证券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本思路,其中关于IPO方面的主要方向是简化许可审核程序,强化事后监管执法,进一步改革公开发行制度,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提供专门制度安排。
  改革征求意见
  即便不涉及对核准制采用“伤筋动骨”的手术,此次《征求意见稿》仍然存在不少争议点,包括是否存在“隐性限价”等。
  事实上,此次《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去年对新股的“硬性限价”。在2012年版的改革方案中,证监会要求股票发行人在定价过程中应参考已上市公司的行业平均市盈率,如果定价超过行业平均25%以上,就将被视作“重大会后事项”,可能面临重新上发审会的风险。这条规定实施后,去年发行上市的新股再无一只定价超过“25%天花板”。
  本次《征求意见稿》要求,控股股东以及持股的董监高的减持行为必须与股价挂钩,如果股价跌破发行价,则自动延长锁定期。有分析人士称,此项要求是促进发行人合理定价。在A股市场长期以来新股定价有利于融资者的背景下,这种定价上的约束可以理解,但也有市场人士认为这带有隐性限价的行政色彩。
  承销商的自主配售权同样引起争议。这项制度的实质是赋予券商自主决定配售对象和配售数量的权限,券商由此将可以从买方获取配售佣金;同时也驱动券商维护买方机构的利益,从而在发行定价过程中更加中立,防止其一边倒地帮助发行人推高新股定价。
  但是舆论一直存在对自主配售权的质疑。其理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A股存在炒新痼疾,新股上市鲜有破发;二是券商的自我约束不足,存在利益输送风险。
  自主配售是成熟市场通行的做法。在同等报价的前提下,承销商可以优先向自己的老客户配售股票。“国外券商很重视维护买方客户的关系,一些不好发的股票这些老客户会帮忙捧场,那么遇到有热销的股票,自然要有效照顾他们。”一名合资券商的投行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在华尔街,那些希望IPO的中小企业经常需要忍受大投行的压价,这与A股的情形截然相反。
  事实上,证监会对自主配售权可能产生的利益输送也有足够的估计,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其核心是要求券商对配售的原则和具体细节进行详尽的披露,以及网下配售部分比例优先公募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等。
  另外,一些券商人士预计证监会未来将对自主配售权进行更多的限制。“可能还是会要求价格优先,这样一来券商自主操作的空间就不大了。”一名保代对记者说。
  一家券商投行人士透露,他们已经向证监会反馈了针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意见有六七条之间,主要是技术层面也就是销售方面的,包括安排个人投资者询价的人数界定,定价、配售过程中是否可以加入当时市场好坏作为考量因素,网下配售的比例是否可以更多一些等等。”(.第.一.财.经.日.报 .蒋.飞 .张.云)